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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准备的资料,需根据项目类型(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环保审批要求确定,核心资料如下:

一、基础文件与审批材料

1. 项目基本文件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如发改委备案/核准文件)。

2. 环保审批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文件;

- 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需提供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审批部门的同意文件。

二、验收核心材料

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 包含项目概况、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验收结论等核心内容(重点项目需附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 由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需明确监测点位、因子、频次,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是否符合环评批复及排放标准,环保设施去除效率是否达标。

三、环保设施与管理资料

1. 环保设施建设资料

- 污染防治设施(如废水处理、废气收集处理、固废暂存、噪声防治等)的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运行记录(包括运行台账、维护记录);

-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材料(排污口位置图、标识照片、规范化验收证明)。

2. 环境管理资料

- 环保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如污水处理站运行规程、危废管理制度);

-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应急池、防护栏、泄漏收集装置等建设情况,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备案凭证;

- 固废(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记录,危废处置单位资质及合作协议。

四、其他辅助材料

1. 验收组意见及签到表

- 企业组织的验收工作组(需包含环保专家、技术人员等)验收会议纪要、评审意见、签到表(需签字确认)。

2. 公示材料

- 验收公示截图(项目完工后需在企业官网或当地环保部门平台公示验收监测报告,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及公示期间反馈意见的处理说明。

3. 其他证明材料

- 土壤、地下水、生态修复等专项验收材料(如涉及);

- 排污许可证(若已取得)或排污登记凭证;

- 项目地理位置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环保设施分布图、监测点位图等。

以上资料需整理成册,纸质版加盖企业公章,部分地区需同步通过线上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具体要求可咨询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保材料完整合规。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开展,主要流程包括验收前准备、验收监测(调查)、提出验收意见、公示与备案等环节。具体如下:

1. 验收前准备: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查阅环评文件及审批决定,收集建设项目建设资料,整理固体废物处置合同、排水证明等验收支撑文件。同时,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在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2. 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3. 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结论,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情形,提出验收意见。为提高验收有效性,可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查阅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意见应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环保设施落实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组成员需签字确认。

4. 公示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开的同时,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5. 登录平台填报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6. 资料存档: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