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以下资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表封面和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
2. 单位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验后留存复印件,正、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各2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2份。
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复印件2份,或相关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原件2份,或已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2份。
5. 满足相关规定的材料:需提供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材料,如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人员培训证等,复印件2份。
6. 场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2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复印件2份,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复印件2份;若为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书原件2份。
7. 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原件2份、单位平面布局图原件2份、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原件2份。
二、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根据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如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方案等。
2. 网上申报: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注册并登录后,依次填报审批机关选择、单位基本信息、活动种类和范围等相关信息,并上传准备好的附件材料,在系统中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3. 受理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审查材料与现场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辐射工作场所的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5. 作出决定: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办理过程中,可通过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查询办理进程,也可前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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